最主要的是這種小傷害放到派出所里,正常解決方式里都有雙方私了這一項,只要受害人不一口咬定要公事公辦,自己賠他點醫(yī)藥費、誤工費什么的,雙方在和解書上一簽字,就不能進入公訴流程了。這可是公事公辦的辦案流程,誰也說不出什么來。
那個小偷會往死里咬自己嗎?百分百不會,他咬了自己非但沒啥好處,還等于是得罪了公安口的人,這個麻煩老掛在身上很致命。像他這種小偷小摸每年不去派出所幾次都算工作不認真,一旦被公安口的人盯上,小事兒也得變成大事兒,他干嘛要頂這個雷,那個女警察又不是他媽。最終的結果說不定他都不會要太多賠償,這頓打就算白挨了,怪只能怪不長眼惹到了天敵,算是業(yè)務不精、工作失誤。
這算貪贓枉法嗎?也不算,這一切都是擺在明面上的,沒有什么背后交易,現實就是這樣。如果連這種事兒都得進入司法訴訟流程,那各地公安局的編制還得擴大好幾倍,否則人員不夠用。不光人員不夠用,看守所也得擴建一大批,要不抓來的人總不能全押在派出所里吧,派出所里也沒地方,而且也不合法。
當然了,如果洪濤不明白這些東西,那個小偷也沒有顧慮,這位女警察又非得少一事不如多一事,那洪濤這個被告還就真當上了,多少也得去看守所里住十天半個月的。不過一開庭,還是緩刑賠錢了事,浪費了一大堆公共資源,結果還是一樣的。
嚴格執(zhí)法是一種美好的愿望,想要實現這個愿望,要有很多前提條件的,不是喊口號那么容易,需要牽扯到方方面面。別的方面都不說,你就問問警察們樂意每天滿大街去抓這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兒不,他們的工作已經都滿負荷了,再給他們加這么多工作量,鐵人也扛不住。
從抓一個人開始,在派出所里就得審訊、做筆錄、寫案件經過,把一切有可能出紕漏的地方都想周到,以免辦案出現偏差,這才能往分局看守所里送。到了看守所這一套還得再來一遍,確認沒毛病了,往檢察院里送材料準備提起公訴。到了檢察院里,這套流程還得來一遍,人家也怕里面有失誤失察的地方,這才能到法院。
你說你一個人的事情,這幾套流程走下來,得浪費多少人的時間和精力?光寫材料的紙就得費多少?這些都是錢?。∫粋€人好辦,全國十億人都這么干,每天得出多少起類似的案件?這可就是天文數字了,誰來為這么多耗費買單?把稅收再提一倍恐怕都不太夠用。
而得到的結果呢?對社會安定并沒太大的幫助,抓起來的人里絕大多數都是和洪濤類似的普通人,既沒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,也沒有很強的破壞性,無非就是腦子一熱或者多喝了幾杯。但是把他們抓進去關幾個月半年的,再出來可就不是這樣了。他們的工作肯定沒了,生計說不定也沒了,去什么單位都不要。他們還有一家子人要養(yǎng),讓他們怎么活?活不下去的人會干什么?
這些負擔等于又扔給了社會,反倒比抓他們之前對社會危害性更大了。所以說,嚴格執(zhí)法這件事兒不能光從法律一個角度單獨考慮,它是有很高執(zhí)法成本的,而且還得搞明白執(zhí)法的目的是什么,不能只為了說著好聽、聽著解氣就去干。
有人說用高罰款來代替監(jiān)禁,一次就把人罰怕,讓他下次再也不敢沒事兒就沖動了。沒錯,很多國家就是這么干的,這等于是提高了犯罪成本,方向是沒錯的。但是大家想過沒有,在我國目前的環(huán)境里,這種方式能行得通嗎?這種罰款由誰來監(jiān)督?如何確認每筆罰款都是合理合法的?怎么杜絕有些執(zhí)法者的執(zhí)法行為是對的?難道再建立一支龐大的監(jiān)管隊伍?
答案就是沒轍,只能這么湊合維持,能勉強維持就已經不錯了。這就是現實,要想改變,不光要從上到下的徹底改變,還得有合適的外部環(huán)境和以百年計的時間來支持。等這些條件都滿足了的時候,還得看大多數人有沒有這種改變的意愿,目前看來,這些條件一個都不具備。
“這是我的工作證,看清楚就別廢話了,等把他送到醫(yī)院檢查完之后你們就和我一起回所里,我就不信治不了你!”要不說洪濤這幾天運氣背呢,他又判斷失誤了,至少在這個女警察身上是這樣。人家非但沒買他的帳,反倒急眼了,從上衣兜里掏出工作證往洪濤手里一拍,臉都氣紅了。